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案例是如何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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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案例是如何量刑的?

按照規定,企業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立即施救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對於不報、謊報的行為,如果情節嚴重,導致錯失搶救時機的,直接負責人會觸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一些具體案例中,當事人也都受到了程度不同的處罰。那麼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案例是如何量刑的?下面請看小編的這篇文章。

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案例是如何量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主觀方面是怎麼表現的?

主觀方面有故意構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

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和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偽造和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與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及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以及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及其其他證據的;

3、他嚴重的情節。

綜上所述,自從不報、謊報安全事故被寫入刑法之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案例就不斷湧現。對於此類犯罪的量刑,情節嚴重的,企業直接負責人會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處罰;而情節特別嚴重的話,負責人最高可以被處以七年有期徒刑。並且,企業還會受到罰金和整改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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