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吸收犯分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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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況下吸收犯分類有哪些

一般情況下吸收犯分類有哪些

吸收犯指事實上存在兩個以上不同的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另一些犯罪行為,僅成立吸收行為一個罪名的犯罪。如盜竊犯將偷到的財物存在家中或者賣掉,其窩贓、銷贓的犯罪行為,被盜竊犯罪行為吸收,只成立盜竊罪。吸收犯的特點是:這些行為通常是屬於實施某一種犯罪的同一過程,相互之間有着密切的聯繫。前一個行為可能是後一個行為的發展階段,後一個為可能是前一個行為發展的自然結果。吸收犯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重行為吸收輕行為,重行為既指行為的程度,也指行為的性質。前後的犯罪行為有輕有重時,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輕行為被重行為吸收。

(二)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預備行為是實行行為的必經階段,先有預備行為,繼而才實施實行行為時,預備行為被實行行為吸收。

(三)主行為吸收從行為。從行為是主行為的輔助行為,是次要的行為。一般先有從行為,進而實施主行為時,從行為被主行為吸收。吸收犯依照吸收行為所構成的犯罪論處,不適用數罪併罰原則。

二、想象競合犯和轉化犯的區別有哪些

想象競合犯並不是轉化犯。競合犯是指基於《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個犯罪(即原罪或被結合之罪)之間的客觀聯繫,並依據刑事法律的明文規定,將其結合成為另一包含與原罪相對應的且彼此相對獨立的數個構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結合之罪),而行為人以數個性質不同且能單獨成罪的危害行為觸犯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態。

像競合犯是指行為人基於一個(或數個)罪過,實施一個危害行為,而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形態。

區別:

其一,想像競合犯只有一個危害行為,而結合犯有數個危害行為。

其二,雖然想像競合犯也不存在數罪併罰的問題,但它與結合犯不實施數罪併罰的根據不同。想像競合犯是實質的一罪,系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但只符合一個完整的犯罪構成,構成此罪則不可能構成彼罪,否則有對同一行為重複評價之嫌。

因此,在處罰上,想像競合犯多采用“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而結合犯之所以不數罪併罰,就在於法律已明文將數罪規定為一罪,而只需依此罪定罪處罰。

其三,結合犯具有法定性,其構成、定罪、處罰皆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官無自由裁量之餘地。而想像競合犯,我國現行刑法未對其處罰作出具體規定。

想象競合犯和轉化犯的區別有想象競合犯只純在一個犯罪行為,而轉化犯可能會涉及到多個犯罪行為。因為想象競合犯只會涉及到一個罪行,所以不會涉及到數罪併罰等方面的問題。同時在國的法律體系當中,並沒有對想象競合犯作出相關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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