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危險犯分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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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危險犯分類有哪些?

一般危險犯分類有哪些?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種基本形態,學界關於犯罪既遂的標準存在着爭論。在司法上,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説”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在立法上,則應當從犯罪事實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發,以“犯罪目的實現刑事政策説”作為確立犯罪既遂形態的標準。

根據刑法分則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

1、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並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誌。

2、結果犯。“行為犯”的對稱,又稱“實質犯”。是指犯罪行為必須造成犯罪構成要件所預定的危害結果的犯罪。即以發生法定的有形的危害結果作為犯罪構成必要要件的犯罪。

3、舉動犯。舉動犯,是指行為人一經着手實行犯罪行為,就完全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全部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即犯罪一經着手即告完成。行為犯的一種。在這類犯罪中,只有犯罪預備、預備階段的自動中止與犯罪既遂之分,而沒有犯罪未遂和實行階段自動中止存在的可能

4、危險犯。實害犯的對稱。指的是以對侵犯客體產生損害危險即告成立的犯罪。既遂犯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分則對所觸犯法條規定的法定刑直接處罰。

二、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原則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依據法律規定,危險犯分類有的屬於具體危險犯,有的屬於抽象危險犯。要看具體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分則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犯罪的既遂有以下4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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