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立案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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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刑法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立案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立案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之中並沒有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立案規定,該罪名立案規定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三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戰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一百條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於相關的單位犯罪

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處罰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三、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情節嚴重程度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髮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四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海洋水域,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捕撈水產品一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三)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四)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五)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禁漁區內、禁漁期內,捕撈水產品的行為涉嫌犯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公安機關在發現此類行為存在之後,一般就會立案開始偵查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然後需要在法定的偵查期間內,判斷非法捕撈的行為是否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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