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在押人員罪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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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在押人員罪的立案標準
(刑法第400條第1款)
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偽造、變造有關法律文書、證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釋放的;
3.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風報信、提供條件,致使該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