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界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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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界限是什麼

可能有的人覺得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存在很多的相似之處,因此不太能夠分得清楚這兩個犯罪。那到底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界限是什麼呢?如果你不清楚的話,請閲讀由本站小編整理的下文進行了解。

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或其他不法利益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挾持或實力控制他人,以及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行為。所謂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實際上存在特殊與一般的關係,兩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而且綁架罪在客觀上也必然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剝奪的方法與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沒有質的區別,都可以是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甚至可以説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綁架”方法構成;兩罪中將被害人綁架、劫持的空間特點也一樣,既可以是就地不動,也可以是將被害人擄離原所在地。

一、兩罪在客觀上的相似性並不能抹殺它們之間的區別,從犯罪的成立要件上看:

(1)主體方面,兩罪都是一般主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兩罪的主體,但實踐中非法拘禁罪的主體則更多地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司法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對於非法拘禁罪,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但是若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犯罪性質則由非法拘禁罪轉化為故意傷害(重傷)罪、故意殺人罪,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2)主觀方面,兩罪雖都表現為故意,但犯意的內容不同,綁架罪的主觀目的是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剝奪人身自由只是實現其犯罪目的的一種手段,一個重要環節而已。非法拘禁罪的主觀目的在於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當然其動機可以多種多樣,如泄憤報復、逼取口供,有的動機甚至是好的,如將犯罪嫌疑拘禁起來,但動機如何並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3)客觀方面,綁架罪的犯罪構成不僅要求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且要求有向第三人勒索財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實行行為,而非法拘禁罪僅要求行為人具有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4)客體方面,兩罪雖都侵犯了他人人身權利,但綁架罪同時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或其他合法權利。

二、在司法實踐中,涉及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界限:區分問題的主要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罪(簡稱勒索型綁架罪)與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非法拘禁罪(簡稱索債型拘禁罪),二者很容易混淆,往往不易把握,出現過一種行為多種定性的現象,有損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的統一性,難以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則。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明確指出:“行為人索要高利貸、賭博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即非法拘禁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出現這樣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的意圖顯然是要將這種“事出有因”或者立法者認為“還不夠嚴重的犯罪”從最嚴重的綁架罪中摘除出去,使其列入較輕一等的犯罪中去。但是這樣的規定不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帶來了諸多的困惑:

1、若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包括合法債務和非法債務)是區分犯罪行為屬於非法拘禁罪還是綁架罪的一條標準,則在定性時首先必須弄清的是債務是否存在,但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合法債權人完全可以通過正常的訴訟途徑來主張其債權,而用不着以身試法、採取犯罪的手段來實現其債權;其次,在民事訴訟中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合法債權人在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債權及確切數額的情況下,仍然要承擔敗訴的結果。若合法債權人不能證明合法債權的存在,則會面臨承擔綁架罪的刑事責任,至少十年有期徒刑,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再次,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的產生往往是祕密進行的,要證明該債務的存在和認定其數額將更加困難。從以上的分析不難看出,按照以“債務”為標準區分兩罪的規定必然帶來一個後果:刑事法官們在審理這類刑事案件時,首當其衝的是要對民事糾紛進行審理,由於民事“舉證不能”而導致刑事案件在定罪量刑上出現(至少十年和至多三年)的極大差異,這不僅可笑,簡直近乎荒唐。

2、主觀方面是否存在“索債”的目的是區分綁架罪還是非法拘禁罪的另一標準。法官們需要在認定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基礎上再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確為追索債務。假設犯罪分子為了達到“索債”之外的非法目的在扣押、拘禁他人之後,由於主觀或客觀方面的原因尚未提出非法目的時被抓獲,我們又怎樣來認定其主觀目的呢?

3、超額“索債”的具體認定。國內學者對此討論得也比較多,有不同的觀點:①有學者認為,以索債為藉口的超額“索債”行為如何定性要視索取財物的多少和超額多少等具體情況而定;②都應定非法拘禁罪,超出的部分應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③是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是想象競和犯,應按法定刑重的處罰,即應定綁架罪;④索取債務部分應按非法拘禁罪定,索取債務以外數額較大的應以綁架罪定(當然對於數額較大怎麼認定又有不同的觀點),即既定綁架罪又定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在這一點上又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巨大的混亂。

看完上文的介紹後,相信大家已經比較清楚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界限是什麼了吧,只有準確的區分了這二者,那麼才能準確的定罪,避免發生冤假錯案,當然這也是維護自身利益的一種方式。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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