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的界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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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的界限是什麼

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的界限是什麼

(一)在犯罪構成上,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求有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且要求有勒索財物或滿足行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與此相應的勒財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實行行為。而非法拘禁罪僅要求行為人具有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二)在主觀上,表現為行為人主觀犯意的目的和故意的內容不同。綁架罪的主觀動機是勒索錢財或其他非法利益,綁架扣押人質只是實現主觀目的手段,而非法拘禁罪主觀意圖就是為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三)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害人人身自由限制性程度不同,使用方式方法(手段)也有差異。在綁架案中,行為人一般都採取超強度的暴力等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無法反抗和不敢反抗,一般在被害人擄離住所置於偏僻荒野之處,給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極大恐慌。而非法拘禁罪一般表現為行為人低強度限制人身自由。

(四)在案件發生的因果關係上,前者表現為行為人和被害人之間一般沒有恩怨和其他往來,行為人的目的就是通過綁架的實施達到勒索錢財的目的,或通過扣押人質獲取其他非法利益,而後者較多的表現為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因糾紛和其他利害關係而產生,在案發的起因上,被害人往往有過錯。此外兩者在責任主體的要求上和量刑上都存在很大差異。

二、怎樣才會構成綁架罪

1、綁架罪的客體要件

綁架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生命權、人身自由權。綁架所使用的暴力、威脅、麻醉或其他方法本身就危及到被害人的身體健康;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以後會對被害人加以禁閉、監視等,就剝奪了其人身自由權;綁架罪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勒索財物)不能得逞,就會對被害人下毒手,殺人滅口,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權。

綁架罪犯罪對象為有任何有生命的白然人,不僅僅包括婦女、兒童、嬰幼兒。實踐中被綁架的對象多為婦女、兒童、個體户、私營業主或大公司、企業的重要人物。

2、綁架罪的客觀要件

綁架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為。

不管是暴力、脅迫還是麻醉方法,其本質特徵均是違背被害人意志,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無力或不知反抗而劫走被害人,故其暴力、脅迫、麻醉的程度要達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無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如行為人在拐騙過程中儘管有推、拽、實施輕微的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或有勸酒、使用藥物等行為,但不足以使被害人不能、不敢、無力或不知反抗,被害人隨行為人出走主要出於輕信,受其利誘等,則不能定該罪。

所謂“劫持”是指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離原地的方法已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捆綁、禁閉、監視、挾持、麻醉等。其本質特徵是剝奪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過程中行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脅,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脅。

3、綁架罪的主體要件

綁架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綁架罪。

4、綁架罪的主觀要件

綁架罪在主觀方面現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財物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為人質為目的,所謂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是指行為人綁架被害人的目的在於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脅,迫使被害人的近親屬交給其財物,這裏的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金銀財寶等具有經濟價值的物品或財產性利益。

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一般行為人年滿16週歲,同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話,那就是可以構成綁架罪。這點上面,與非法拘禁罪的主體要求是一樣的。所以一般未滿16週歲的話,對綁架行為是不負責的。但要是因綁架致人重傷、死亡的,法律中規定應該以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故意殺人處理,這個時候對行為人年齡上的要求就有可能降低到14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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