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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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是怎樣的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是怎樣的

兩罪的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不同:

1、主觀要件方面:非法拘禁並不要求具備非法目的,而綁架罪必須要求具備勒索財物或者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

2、客觀行為方面:非法拘禁要求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比如非法逮捕、拘留、監禁、扣押等,包括對他人身體實施強制力拘束,也包括間接拘束,使他人不能或者明顯難以離開、逃離;而綁架罪要求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者以實力控制他人,綁架的行為應當具有強制性。

3、法定刑方面: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適用死刑,而綁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可以適用死刑。

4、實踐中認定方面:行為人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構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綁架罪。

二、綁架有其它加重情節時如何處罰?

實踐中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綁架行為的同時又實施了其它犯罪行為,即出現了綁架罪的加重情節。那麼,當出現這些加重情節時該如何處罰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即法律對綁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立法上採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於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為。

2、“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後,由於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為。

綁架他人後,又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的,被綁架罪所包容,法律規定此種情形不再單獨定罪。但是如果實施強姦等行為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的方法進行處罰。也就是説如果行為人在實施綁架行為的同時還實施了強姦的行為,則會根據具體情況按照刑法第七十或者七十一條的規定進行數罪併罰。由於這種行為非常嚴重,因此,法律規定在綁架之後又實施強姦行為的,最高甚至可能會被判處死刑。

綁架罪的惡劣程度遠遠大於非法拘禁罪,因此在處罰上面,對綁架罪的處罰也是比對非法拘禁罪嚴重。其中,刑法中有規定,犯綁架罪的最高是可以對行為人判處死刑。但若是成立非法拘禁罪,一般情況下最高也就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除非是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或死亡的,這個時候要麼處3-10年有期徒刑,要麼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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