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綁架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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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拘禁罪綁架罪的區別是什麼?

非法拘禁罪綁架罪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目的不同

實施綁架的目的是為了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而實施非法拘禁的目的則是非法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或是為取回“自已應得”的財物。

2、侵犯客體不同

綁架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屬於複雜客體;非法拘禁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屬單一客體。如果索要自已的財物,就不涉及侵犯他人財產權利問題,故以索要被害人合法的債務為目的進行綁架案件,一般認為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以非法拘禁罪處理。

3、客觀方面不同

綁架罪的客觀方面構成不僅要有對被害人的非法限制、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且要求有勒索財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為,一般表現為暴力、脅迫等方法對被害人造成傷害;非法拘禁罪的客觀方面構成僅僅是行為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一般表現為公開或半公開的扣押或限制等行為。

4、債權債務關係不同

綁架罪的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非法拘禁罪的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如果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為非法的債權債務、超過實際數額的債務或者根本不存在債務關係,從而將被害人非法拘禁向其索要財物的行為,則應認定為綁架罪。在司法實踐中,應當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與被害人確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才能認定為非法拘禁罪,否則,應當認定為綁架罪。

二、非法拘禁罪與它罪的區分

(一)非法拘禁罪與非罪的界限

1.劃清一般非法拘禁行為與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為私為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為的性質。

2.劃清違法拘捕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違法拘留、逮捕是違反拘留、逮捕法規的行為,一般是司法人員在依照法定職權和條件的情況決定、批准、執行拘捕時,違反法律規定約有關程序、手續和時限,並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動機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時限報捕、批捕;未及時辦理、出示拘留、逮捕證;未依法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或單位;未先辦理延期手續而超期羈押人犯的等,都不構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種客觀因素造成錯拘、錯捕的,也不構成犯罪。

(二)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的界限

兩者都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實踐中往往互相牽連,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在於:

1.主體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後者只能是國家司法工作人。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後者只能是被控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為表現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後者是對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兩罪一起發生,互有關聯的,一般應按牽連犯罪從一重罪處理。非國家工作人員有類似“刑訊逼供”等關押行為的,不定刑訊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對於非法拘禁罪的具體認定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情況來進行判決的,特別是對於相關違法事實的處理上,應當區分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的實際犯罪事實來進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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