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領導兒童乞討罪怎麼立案?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2W

一、中國刑法領導兒童乞討罪怎麼立案?

中國刑法領導兒童乞討罪怎麼立案?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行為。不需要造成乞討人人身傷害或其他嚴重後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脅迫的手段,就應當立案予以追究。

本罪只處罰組織者,也即在乞討團體中起組織、策劃、指揮、領導作用的人,其本人可能參與乞討行為,也可能不參與。但是,單純的乞討行為並不是犯罪,因此只是進行乞討的行為人並不符合本罪的主體特徵。本罪的主體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關鍵要看其在組織乞討活動中是否起組織的作用。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領導兒童乞討罪和拐騙兒童罪區別聯繫是什麼?

拐騙兒童罪是指拐騙不滿14週歲的兒童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動機多為收養、使喚。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以及兒童的合法權益,對象是不滿14週歲的兒童。比較其與組織乞討罪的區別與聯繫發現,兩罪的主體、客體及犯罪對象都具有一致的地方,而主觀上也可能互相銜接。而在實踐中,組織乞討者為了組織到乞討的生力軍往往是不擇手段的,而較容易控制的兒童更是他們更容着重考慮的對象。由於不滿14週歲的兒童一般都處於父母的監護之下,因此組織乞討者往往只有通過拐騙的方式方能使兒童脱離家庭庇護,從而實現其組織乞討人員的目的。此時,組織乞討罪的行為人的行為便符合了組織乞討罪與拐騙兒童罪兩個犯罪構成,應當進行數罪併罰。

綜上所述,有些不法分子組織領導兒童進行乞討活動,造成不良影響,人們看到這種情況可以報案,對於事實清楚,兒童是被脅迫從事乞討的,公安機關會立案,下面啟動刑事偵查程序,對嫌疑人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等犯罪事實弄清楚後移送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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