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即遂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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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即遂標準是什麼?

一、盜竊罪即遂標準是什麼?

以被盜財物與物主的關係狀態為依據,已使財物脱離所有人或保管人實際控制的,為既遂,反之為未遂。

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是盜竊行為的完成形態與未完成形態。確定盜竊罪既遂與未遂的依據,各國刑法理論説法各異,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1)接觸説。以行為人的觸覺為依據,凡已實際觸及財物的,不論是否將財物盜走,均為既遂,反之為未遂;(2)轉移説。以被盜財物的位置變化為依據,已使財物移離其原位的,為既遂,反之為未遂;(3)藏匿説。以被盜財物是否被隱藏為依據,已將財物隱藏的,為既遂,反之為未遂等。

二、盜竊罪的成立條件

盜竊的公私財物,既包括有形的貨幣、金銀首飾等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的財產。對於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於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規定的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根據刑法分則、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行為也以盜竊罪論處: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2)《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盜竊 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犯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後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如果不法分子利用非法的手段將他人的財務佔為己有時,也是屬於觸犯了盜竊罪,那麼盜竊罪不僅會給當事人的權益,也是給社會帶來非常惡劣的影響,那麼司法機關也是給犯罪嫌疑人做出處罰,對犯罪分子的處罰具體標準會根據當事人的犯罪情節以及造成的社會危害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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