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未遂數額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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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未遂數額標準是什麼

一 、盜竊罪未遂數額標準是什麼

犯盜竊罪未遂的沒有數額標準規定,但是規定盜竊未遂具有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等其他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

(二)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既遂處罰。

二、盜竊罪數額標準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三、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着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築物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為本罪的對象。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這裏的所有權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盜竊違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佔有的財物也構成盜竊罪。”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行為。所謂竊取,是指行為人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單位)佔有。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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