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向犯罪與共同犯罪的處罰原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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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向犯罪共同犯罪的處罰原則是怎樣的?

對向犯罪與共同犯罪的處罰原則是怎樣的

1、對向犯罪的處罰原則

從處罰的形式來看,有三種情況:

(1)雙方罪名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2)雙方罪名與法定刑不同,如賄賂罪;

(3)只處罰一方的行為(片面的對向犯),如販賣淫穢物品罪,其中不處罰買主。

2、共同犯罪的處罰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共同犯罪中從犯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對向犯罪與共同犯罪的區別主要是定義不同,共同犯罪就是在一個犯罪行為中有主犯及其他的從犯,共同犯罪是很好理解的,對向犯是比較抽象的,類似於行賄罪,行賄者和受賄者都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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