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對共同犯罪人分為四種的處罰分別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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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法律對共同犯罪人分為四種的處罰分別是怎樣的?

刑事法律對共同犯罪人分為四種的處罰分別是怎樣的?

刑事法律對共同犯罪人分為四種的處罰情形具體如下:

1、主犯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

根據《刑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僅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而且要對其他成員實施的犯罪負刑事責任。《刑法》第97條規定:“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從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刑法》第26條第4款規定:“對於第3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由於一般主犯雖然在共同犯罪中對其所參與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畢竟還不能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樣,組織、策劃、指揮甚至參與犯罪集團的全部活動,因此,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責任時其承擔刑事責任的範圍也與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同。他們只對自己親自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那樣要對集團所有的犯罪活動承擔刑事責任。

3、脅從犯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應當注意以下三點: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是對教唆犯處罰的一般原則,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從犯。

2、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刑法》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更好地保護青少年,防止犯罪分子唆使和利用青少年進行犯罪活動,因為不滿18週歲的人,思想不夠成熟,社會經驗不足,辨別是非能力不強,容易聽信犯罪分子的挑唆而走上歧途。因此,對於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從重處罰,是完全必要的。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教唆未遂。因為被教唆的人沒有犯所教唆的罪,教唆犯所預期的教唆結果沒有發生。這在主觀上表現為教唆沒有得逞,在客觀上表現為教唆犯的犯罪構成要件還不完全齊備。而且,教唆犯之所以沒有得逞,是由於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國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特徵,應視為教唆未遂。

對於多人蔘與犯罪行為的,由於行為人在違法案件之中擔任的角色不同,可以被劃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以及教唆犯四大類。由於主犯起到組織、領導犯罪行為的作用,故此相比較於其他三種三種犯罪類型,其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更重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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