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向犯與多眾犯構成共同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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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向犯與多眾犯構成共同犯罪嗎?

對向犯與多眾犯構成共同犯罪嗎?

對合犯是與多眾犯相對應的一種共同犯罪形式,構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所謂對合犯,是指由二人的相互行為構成的一種犯罪。

對合犯,又稱對行犯、對應犯、對向犯和對立犯,通常指基於雙方互為行為對象的行為而成立的犯罪。如重婚、行賄與受賄等。對合犯不僅包括具有對合關係的雙方所犯罪名相同的情形,也包括具有對合關係的雙方所犯罪名不同的情形,還包括一方構成犯罪而另一方不構成犯罪的情形。

《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二、共同犯罪的主犯及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兩類: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應從主客觀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對主犯的認定,應以共犯人的主客觀事實為依據,以《刑法》第26條的規定為準繩,不能任意擴大或者縮小主犯的範圍。

對於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除了對自己直接實施的具體犯罪及其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對集團成員按該集團犯罪計劃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但首要分子對於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集團犯罪故意)所實施的罪行,不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分為兩種情況處罰:對於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於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共同犯罪就是屬於兩人以上的犯罪才能稱為共同犯罪,而對於在犯罪的過程中有人自己放棄犯罪,那麼雖説也會以共犯來進行處罰,但是在處罰的時候也會結合實際的原因進行減輕,所以,不同的犯罪就會根據不同的處罰。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難免會遇到相關的刑事犯罪的情形的出現的,此時我們如果遇到侵害自己的權益的犯罪的發生的時候,一定要及時的制止並且加以舉報,嚴厲的打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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