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向犯是否構成共犯以及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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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向犯是否構成共犯以及共同犯罪,需要根據具體的犯罪行為來確定。首先,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共同犯罪形成、結構和共犯人結合行駛的總稱,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其社會危害性就不同。一般理論上,共犯形式主要有集中劃分方法,一種是任意共同犯罪與必要共同犯罪,一種是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與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我們主要講第一種,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對向犯是否構成共犯以及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就是指兩人以上共同實行可以由單人實行的犯罪(故意殺人罪等),這種犯罪可以由一人實行,也可以兩人通謀實行;

必要共同犯罪就是指刑法分則規定了的必須由兩人共同實施的犯罪(聚眾犯罪等),

而必要共同犯罪中,又包括對向犯、聚眾共犯和集團共犯三種。題主講的對向犯,也就是這裏提及的這個對向犯,其含義為“存在兩人以上相互對象的行為為要件的犯罪”,而對向犯呢,有存在於三種:

(1)雙方的罪名相同且法定刑相同的犯罪,比如重婚罪;

(2)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都不同的犯罪,比如賄賂犯罪中的行賄罪和受賄罪;

(3)只處罰一方的行為,比如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只處罰販賣者,不處罰購買者。

再比如賄賂罪這一對向犯,被分為行賄罪和受賄罪。這裏應該注意一個問題,如果雙方都符合相關要件分別成立行賄罪和受賄罪,只能説具有共犯關係,不能説構成行賄罪的共犯或構成受賄罪的共犯,因為兩罪名是從賄賂罪中拆出來的,但是一方並不符合相關要件即不存在違法事實,就只能單獨成立行賄罪或單獨成立受賄罪。

最後販賣淫穢物品罪,販賣人的行為是負刑事責任的,但購買人的行為不認定為犯罪。也就是説違法層面的事實僅僅歸屬於販賣人。所以儘管屬於片面的對向犯,但是不構成共犯關係

這也説明一個問題,當一方的行為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亦或是不被法律認定為犯罪的時候,則與另一方不構成共同犯罪。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綜上所述,對向犯又稱之為對合犯,主要指的是以存在二人以上的行為人互相對向的行為為要件的犯罪,重婚罪等即是。但是對向犯是否構成共同犯罪需要根據具體犯罪行為和對向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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