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非法集資法院會停止審理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W

涉及到非法集資法院會停止審理嗎?

我們知道在生活中我們會經常遇到詐騙的情況,有時候損失的金額比較小,但是有時候我們在投資或者理財的過程中可能會遇到非法集資的情況,這樣的情形之下損失的金額就比較大,可能是自己的所有存款,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那涉及到非法集資法院會停止審理嗎?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涉及到非法集資法院會停止審理嗎?

對於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法院或者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這意味着只要涉及到非法集資犯罪的案件,民事案件審理中發現了就要移送,法院不再審理。因為非法集資案件涉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利益,此舉是為了防止有的受害人獲得足額清償而有的受害人卻根本不能得到補償的現象發生。

二、非法集資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裏要特別強調法律擬製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通過《刑法》來規範。

(二)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於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三)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對象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為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應有地位。

(四)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集資行為。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我們在生活中遇到自己的金錢被詐騙了紀要及時的去公安機關報案,特別是涉及的金額比較巨大,因此一般情況下非法集資是直接交由公安機關去查辦的,提醒所有投資者要謹慎投資,不相信暴富情況,保障自己的財產安全不受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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