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涉及哪些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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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涉及哪些罪名?

司法實踐和媒體報道中,對於非法集資往往採取的是一個籠統的概念,只要是犯罪人以非法的各種形式,向公眾騙取集資的行為,統稱為非法集資行為,但在刑法條文中,非法集資根據具體形式、手段、特徵的不同,分為多個種類的犯罪行為,同時也就涉及到多個罪名,那麼,非法集資涉及哪些罪名呢?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而是意圖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來營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集資詐騙罪

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意圖直接佔有所募集的資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犯集資詐騙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3、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4、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准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綜上所述,關於非法集資涉及哪些罪名的問題,主要包括四類罪名,首先是以集資資金從事金融資本運作為特徵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其次是以非法佔有集資資金為目的的集資詐騙罪,還有不經過有權機關的審批通過就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票券的擅自發行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罪,以及同樣性質擅自發行基金的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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