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涉及銀行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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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涉及銀行貸款

隨着網絡購物平台的興起,很多人為了購物方便開通了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這兩者是給人們帶來不少便利,但同時帶來的麻煩也不少,網絡上黑客手段技術高明,一不小心當事人就泄露了自己的銀行密碼,導致存款被盜刷。所以消費者一定要確認支付是否安全,不要隨意點擊外來鏈接。在銀行卡被盜刷後,要第一時間採取措施,保留相應的證據,之後才有可能要求銀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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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涉及銀行貸款是怎麼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制定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於4日對外公佈並施行。

  司法解釋共規定了八個方面的問題。其中,第1條明確了非法集資的界定標準和特徵要件;第2條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具體行為方式;第3條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第4條明確了集資詐騙罪中“非法佔有目的”要件的具體認定標準;第5條明確了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第6條明確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具體行為方式;第7條明確了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為的定性處理意見;第8條明確了非法集資活動當中虛假廣告行為的性質認定和處罰標準。

  吸收單位內特定對象資金

  不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司法解釋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編造公司上市虛假信息

  發售“原始股”可定罪

  司法實踐中存在大量以轉讓股權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的情形,比如編造公司即將在境內外上市或者股票發行獲得批准等虛假信息,向社會公眾銷售所謂的“原始股”等。司法解釋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均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79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為集資犯罪做廣告宣傳

  可按相關犯罪共犯論處

  司法解釋規定,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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