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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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是誰

對單位行賄罪不是我們理解的單位行賄罪,此時的犯罪對象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那麼你知道對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是誰嗎?小編馬上為你介紹。

一、對單位行賄罪的主體界定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無論是自然人主體還是單位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即任何已滿16週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任何所有制性質的單位都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對單位行賄罪判多少年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成立對單位行賄罪,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首先,構成對單位行賄罪需要行為情節嚴重,情節不嚴重,不是犯罪;其次,本罪的主體除了自然人還包括單位;第三,對單位行賄罪的對象僅限於國有性質的單位,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不包括其他性質的單位。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對於不正當利益的含義,1999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對此作了明確規定:“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至於謀取的不正當利益是歸個人,還是歸單位以及謀取的不正當利益是否得到,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對單位行賄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對這兩種犯罪主體的處罰是不同的,一般在單位犯此罪的時候採取的是雙罰制。關於對單位行賄罪的相關內容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這來,希望您對我們的回答感到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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