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單位行賄罪和單位行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2W

對單位行賄罪和單位行賄區別是什麼

一、對單位行賄罪和單位行賄區別是什麼?

一是犯罪主體不同。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單位,即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對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則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二是給予財物的對象不同。單位行賄罪是單位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的回扣、手續費;對單位行賄罪則是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的回扣、手續費。

二、單位行賄罪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刑法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單位行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 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規定關於個人行賄的規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平常人們比較關注的是單位行賄罪的相關規定,但實際上對單位行賄的這種犯罪行為也很好理解的,像是有些自然人想要進入事業單位工作的,在自身不符合招聘條件的情況下,就可能會通過行賄的這種手段來達到自己的目的,但這樣做已經觸碰法律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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