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偽劣產品行政違法案中的貨值金額怎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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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政違法案中的貨值金額

生產偽劣產品行政違法案中的貨值金額怎樣計算

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政處罰案件中,罰款是必選的一種行政處罰方式。而罰款的基數就是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包括已經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的貨值金額。例如,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處貨值金額50%以上3倍以下罰款,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處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

根據《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貨值金額是指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產品的數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產品)與其單件產品標價的乘積。對生產的單件產品標價應當以銷售明示的單價計算;對銷售的單件產品標價應當以銷售者貨簽上標明的單價計算。生產者、銷售者沒有標價的,按照該產品被查處時該地區市場零售價的平均單價計算。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犯罪案件中的銷售金額和未銷售產品的貨值金額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六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應予以刑事立案的情形有三種情形: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15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3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15萬元以上的。

根據該條的規定,“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貨值金額”是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估價機構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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