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陷害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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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復陷害罪最新立案標準是什麼?

報復陷害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報復陷害罪最新立案標準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3.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的。

二、本罪和打擊報復證人罪的界限

1、犯罪客體不同。打擊報復證人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民主權利。證人,是案件得到合法、公證處理的關鍵性因素之一,有些案件特別是刑事案件,證人的作用尤為重要。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必然會導致證人不敢作證或推翻原來所作出的證言,從而破壞司法機關執法活動的進行。因此,本罪屬於妨害司法罪之類。報復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申訴、批評、檢舉等民主權利,同時也妨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客觀表現為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既可以是行為人利用手中職權,假公濟私,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也可以是行為人沒有利用職權而對證人採用恐嚇、行兇、傷害等手段進行報復。打擊報復證人罪侵害的對象只能是依法作證的證人。這裏的證人是指知道的案件事實情況並向司法機關提供證詞的人。報復陷害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利用手中的職權,假公濟私,對他人進行報復陷害的行為。其侵害的對象只限於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

3、主觀方面不同。兩罪的主觀特徵都表現為直接故意,但行為人具體的故意內容不同。打擊報復證人罪的行為人出於報復證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會妨害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和侵害證人的合法權益,卻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報復陷害罪的行為人則出於報復陷害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侵害上述人等的民主權利,妨害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卻希望其結果的發生。

4、兩者的主體要件不同。打擊報復證人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構成本罪,行為人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的公民;而報復陷害罪的主體則為特殊主體,即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

對於報復陷害的行為,是屬於嚴重的侵害了國家有關權益的 行為,相關事項的處理上,還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 進行辦理,特別是對於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存在違法行為,而報復陷害他人的是需要從嚴進行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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