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墓未遂從犯怎麼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8W

一、盜墓未遂從犯怎麼處理?

盜墓未遂從犯怎麼處理?

參考《刑法》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是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

1、罪體

行為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行為是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這裏的盜掘,是指未經國家文化主管部門批准而私自挖掘。

客體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客體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這裏的古文化遺址,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華民族歷史發展中由古代人類創造並留下的表明其文化發展水平的石窟、地下城、古建築等。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華民族歷史上建造並留下的墓穴及其有關設施。

2、罪責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而進行盜掘的主觀心理狀態。

二、處罰標準

根據刑法第328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

(2)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4)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減輕處罰事由 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而情節較輕的,是本罪的減輕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較輕,是指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損毀較小,沒有造成文物破壞,或者具有其他較輕情節的等。

加重處罰事由 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而具有刑法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

對於盜墓未遂的情況,也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但對於從犯是可以減輕處罰的,特別是在團伙作案時,一般是需要對主犯從嚴追究責任的,而對於從犯如果沒有存在實質的犯罪事實的,是可以按照行政處罰來進行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