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追訴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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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賣淫罪追訴時效是多久?

組織賣淫罪追訴時效是多久

組織賣淫罪追訴時效需要根據犯罪行為可能判處的刑罰確定,因為量刑標準不同,追訴時效也不一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二、組織賣淫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其實,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都不存在着因為超過訴訟時效而不能定罪追責,就算案件比較複雜,公安機關基本上都會在法定追訴時效內確定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信息的。組織賣淫罪是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調查,檢察院負責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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