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和容留賣淫罪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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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賣淫罪和容留賣淫罪是一樣的嗎?

組織賣淫罪和容留賣淫罪是一樣的嗎?

1、性質不同

組織賣淫罪為建立賣淫組織,無論是否具有固定的賣淫場所,組織賣淫必然要建立相應的賣淫組織。容留賣淫罪是僅為賣淫人員提供進行賣淫活動的處所的行為。

2、體系不同

對賣淫者進行管理,組織者通過制定、確立相關的人、財、物管理方法,與賣淫人員之間形成組織和被組織、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容留介紹賣淫罪,沒有形成賣淫組織,行為人沒有組織、管理賣淫活動。

3、量刑標準不同

組織賣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介紹賣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情節嚴重的情形是什麼?

加重處罰事由 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而情節嚴重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在當代的社會,涉及到賣淫方面的一些行為的話,都是屬於違反法律規定的,這個是違反什麼樣的法律規定,應當是根據是否構成犯罪的構成要件來進行不同的判斷的,而容留賣淫罪和組織賣淫罪之間是存在着非常顯著的差別的,兩者的處罰力度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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