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如何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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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如何定罪量刑的?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如何定罪量刑的?

第一,侵犯信息的數量達到的標準。  

這一條是從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數量上來入手判斷,什麼是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當中規定了如果其他人個人信息或者是非法售賣達到50條以上的話,就屬於情節嚴重,500條以上的話,就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當然還有5000條以上的這一個標準,但在通常情況下是不太使用的。  

第二,是違法所得的數額。  

1.由於侵犯公民的個人信息不可能是留在家中供自己使用,一定是進行非法的售賣來讓自己有違法所得,所以對於違法所得的數,我也可以成為一個是否可以立案判刑的標準。  

2.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當中規定,如果翻倍他們個人信息違法所得超過了5000元以上的話,那麼就屬於情節嚴重的情況,就可以被立案判刑了。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所以5000元是一個標杆,在5000以下的話,通常不會被立案判刑。  

第三,是得到信息之後的用途。  

1.在我國,如果想要被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話,在拿到信息之後必須是用於非法的販賣,銷售給他人才可以。如果僅僅是得到的公民的個人信息,但是並沒有販賣,只適用於某些數據研究的話,其實不屬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所以立案標準當中,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條,一定要確定好當事人是否有販賣這個信息。  

2.如果符合的以上三種情況中的任意一條的話,就可以被認定為侵犯公民的個人信息罪,隨時就可以按照刑法當中的規定來進行判刑了。這體現了我國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尊重與保護,也體現了整個國家對於打擊機盜竊別人信息行為的態度,這是一種比較強硬的手段。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案標準有什麼?

1、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及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以信息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認定

從竊取的特徵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點:

1)是違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2)是信息獲取者無權瞭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信息;

3)是信息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3、情節嚴重的認定

依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為“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信息廣為泄露,網絡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蒐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專業户”,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立案標準有三個,首先是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及特徵,其次是非法手段的認定,最後是情節嚴重的認定。公民的個人信息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私自買賣、盜用公民的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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