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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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個人信息是非常重要,如果讓不法分子獲得了就可能被有針對性實施詐騙等行為,但是生活中郵寄快遞、申請辦卡等都需要填寫個人信息,國家為了保護民眾的信息安全,將泄露信息列入到了刑法的範疇,那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量刑標準是什麼呢?本站為您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明確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一、 《解釋》明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為“情節嚴重”。

根據法律精神,結合司法實踐,《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設十項對“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作了明確規定,大致涉及如下五個方面:

1、信息類型和數量。公民個人信息的類型繁多,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住宿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個人敏感信息涉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被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後極易引發綁架、詐騙、敲詐勒索等關聯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2、違法所得數額。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往往是為了牟利,基於此,《解釋》將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規定為“情節嚴重”。

3、信息用途。被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個人信息,用途存在不同,對權利人的侵害程度也會存在差異。基於此,《解釋》將“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規定為“情節嚴重”。

4、主體身份。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內部人員作案,諸多公民個人信息買賣案件也可以見到“內鬼”參與的“影子”。為切實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懲治力度,《解釋》明確,“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認定“情節嚴重”的數量、數額標準減半計算。

5、前科情況。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人屢教不改、主觀惡性大,《解釋》將其也規定為“情節嚴重”。

二、《解釋》第五條第二款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

即“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檔次的適用標準作了明確,主要涉及如下兩個方面:

1、數量數額標準。根據信息類型不同,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五萬條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即屬“情節特別嚴重”。

2、嚴重後果。《解釋》將“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規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販賣和向他人提供民眾個人信息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我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量刑非常嚴,如果由於信息泄露造成了嚴重的後果處罰還會進一步加重,一定不要受到蠅頭小利的誘惑抱着僥倖的心理觸犯法律,不然輕則失去職位工作甚至還可能會坐牢,這是很得不償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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