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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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犯罪的認定標準

走私犯罪的認定標準

認定本罪,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本罪非罪

在本罪之罪與非罪界限的認定中主要應注意本罪與一般走私違法行為的界限。走私偷逃應繳税額達到5萬元的,構成本罪,未達到這一數額標準的,屬於一般走私違法行為。

2、其他走私

二者的區別就在於犯罪對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國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淫穢物品、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毒品等特定物品的,按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罪等罪定罪處罰;走私上述特定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貨物、物品的,按本罪處理。

二、走私普通貨物罪如何認定?

1、劃清走私普通貨物罪與一般走私行為的界限。兩者區別的關鍵是走私普通貨物偷逃應繳關税税款額是否達到法定的5萬元以上,未達5萬元的按一般走私行為處理,5萬元以上的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

除數額標準外,根據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也可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2、區分走私普通貨物罪與其他有關走私罪的界限。兩者區別的關鍵是走私對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彈藥等特殊性質的物品分別構成不同的走私罪,走私除特殊性質物品以外的普通貨物的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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