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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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本罪屬結果犯。本罪的起刑點為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5萬元。這是區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罪的界限。

相對以特定對象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淫穢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為更為複雜。如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關税,擅自將特定減税、免税進口的貨物、物品,往境內銷售牟利的變相走私行為,是否構成本罪,則應認真分析其構成條件,只有同時符合下列幾個條件的才可能認定為構成其罪:

(1)由於牟利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税、免税的進口貨物、物品;

(2)銷售行為未經海關批准;

(3)未補繳應繳税額;

(4)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應當補繳的税額達到5萬元以上。上面的4個條件如有一個或多個不能成立,就不能認定為犯罪,如雖然未經海關批准擅自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税、免税貨物,但補繳了關税的;雖然未補繳關税但是在海關批准下才在境內銷售特定減税、免税貨物的;或者既未經過海關批准又未補交關税,且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税、免税貨物但不是出於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

1、劃清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一般走私行為的界限。兩者區別的關鍵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關税税款額是否達到法定的5萬元以上,未達5萬元的按一般走私行為處理,5萬元以上的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除數額標準外,根據《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也可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2、區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其他有關走私罪的界限。兩者區別的關鍵是走私對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彈藥等特殊性質的物品分別構成不同的走私罪,走私除特殊性質物品以外的普通貨物、物品的構成本罪。

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刑法》第153條、第157條規定,個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税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税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逃應繳税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偷逃應繳税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税款額處理。武裝掩護走私的,按照《刑法》第151條第1款、第4款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務罪實行數罪併罰。

犯本條所定之罪,依其偷逃應繳税額之多少承擔刑事責任:

1、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2、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4、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税額處罰。在累計應繳税額時,應根據各次走私的貨物、物品的完税價格和走私行為發生時的税率分別計算然後相加。

5、單位犯本罪的,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在當代的社會,普通的貨物和物品如果要想銷往國外,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流程來完成貨物出口的手續,如果擅自的將其運往國外,是逃避税收的一種行為,將會侵犯到税收管理秩序,所以需要按照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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