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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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拘留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拘留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拘30天必須報捕嗎

刑拘30天不需要必須報捕,在大多數情況下,刑事拘留30天。如30天內不報捕,會取保候審或無罪釋放。如果報捕,檢察院有7天的批捕期,即最長刑事拘留期限為37天。如果批捕,將轉為逮捕繼續關押。如果未報捕,會予以釋放。比如辦案警官講30天會放出來,則如4月16日刑事拘留,應在5月15日上午八點半左右釋放。法律還規定刑事拘留24小時內通知家屬,司法實踐中,一般以掛號信方式寄出通知書到户籍所在地址。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在當代的社會是比較常見的一種強制性的措施,因為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所以必須要慎重的使用,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對於需要拘留的人員應當提請檢察院的批准,之後才能夠採取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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