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期限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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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拘留的期限如何計算?

刑事拘留的期限如何計算?

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後一日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於4月1日被刑事拘留,從第2日開始計算,期限屆滿日期為4月4日;如果延長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屆滿日期為4月8日;如果延長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從4月4日延長27日),由於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屆滿日期為5月1日。

二、《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款中的“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是指:

1、公安司法機關向當事人郵寄送達訴訟 文書、當事人向公安司法機關郵寄送達訴訟文書以及公安司法機關之間傳遞訴訟文書在路途上所佔用的時間;

2、公安司法機關從異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歸案, 訊問、通知等期間應當將路途中的時間扣除。另外,從立法的精神出發,拘留、逮捕本質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押解的過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過程。因此,在 計算拘留、逮捕期間時,應當將押解路途時間包括在內。

拘留期間屆滿之日是法定節假日是否應當順延問題根據六機關《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9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3條的規定,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間,應當在拘留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拘留期限。

在拘留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的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 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對於該條的適用,要把握一點:偵查的期限以“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開始計算,而不是“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後”開始計算。

羈押期限的計算方法如下: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從收到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決定之日起到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後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關於刑事拘留時間與治安拘留時間的折抵問題對於刑事拘留時間與治安拘留時間是否可以相互折抵問題,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對於刑事拘留的時間應當嚴格按照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犯罪事實嚴重的,不僅需要進行刑事拘留,還需要批捕處理,在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後還需要進行審查起訴,最後由法院進行司法判決,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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