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沒收家人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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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沒收家人財產嗎?

非法集資屬於違法行為,根據情節的惡劣程度,對從事非法集資活動者處以不同的法律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參與非法集資沒收家人財產嗎?從事非法集資者具體要受到哪些法律處罰?下面小編就這一問題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對非法集資活動的法律處罰

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例如:依照我國刑法規定,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未經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情節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最高可處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井對其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我國《刑法》中,非法集資根據主觀態度、行為方式、危害結果等具體情況的不同,構成相應的罪名,主要涉及《刑法》中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92條集資詐騙罪、第160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第179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等罪名。

我國刑法對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的行為,情節輕微者或許不會涉及危及家人財產的問題,但情節惡劣者將會涉及沒收財產的處罰。我國目前嚴格打擊非法集資詐騙犯罪,提醒大家不要誤入非法集資的陷阱,造成難以挽回的財產及人身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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