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犯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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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犯罪立案標準
刑法分則第九章《瀆職罪》及《刑法修正案(四)》共規定有三十五個罪名。根據瀆職罪的客觀表現分為以下三類犯罪
一、濫用職權型瀆職罪
包括濫用職權罪,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等
二、玩忽職守型瀆職罪
包括玩忽職守罪,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等。
三、徇私舞弊型瀆職罪,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裁判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罪
2006年07月2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詳細規定了三十五個瀆職類犯罪的立案標準,下面針對常見的玩忽職守罪刑事立案標準進行一個解讀: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法》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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