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的辯論技巧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1W

故意傷害罪的辯論技巧有哪些

隨着社會的進步以及經濟的快速發展,人與人之間的糾紛也變得越來越多。很多時候人們因為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而出手傷害了別人,但是往往是情有可原,在法庭上尚有商榷的餘地,本文本站小編將要詳細介紹故意傷害罪的辯論技巧,讓您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辯護的角度:

1、案件事實方面的辯護:身份、事實、因果關係方面去辯論;

2、法律適用方面的辯護:應採取哪條規定,在事實明期無爭議的基礎上的定何罪的問題;

3、程序辯護,意義不是太大,但可以給控方一種姿態,在事實理由存在的情況下,提出來對控方是一種心理暗示;

4、量刑情節辯護:自首、立功、減輕處罰的問題

二、 罪與非罪的問題

1、被告人行為,在主觀上的故意、客觀上有無實施犯罪行為;

2、對被害人的鑑定結果的質疑;

3、因果關係,造成的犯罪結果是否為被告人的行為所導致;

4、是否成立正當防衞

5、事實不清,證據漏洞,證據相矛盾

三、 量刑的考量情節

1、自首(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投案、如實供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2、立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第六條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後,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第七條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前款所稱“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3、被告人賠償作為量刑情節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 年12 月19 日發佈的《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4條規定:“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司法部發布的於2003 年3 月14日試行的《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稿中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這些司法解釋對於被告人的悔罪態度與賠償行為都予以肯定,明確規定可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4、被害人的過錯

可以對被告人酌予從輕處罰

5、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

預審卷宗的供詞與當庭供述的一致與否

6、系初犯

7、可以從以下角度來論證被告人的主觀惡性

(1)行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2)打擊的部位;(3)打擊的強度;(4)犯罪行有無節

(5)犯罪的時間、地點與環境如何;(6)行為人對被害人是否搶救;(7)行為人有犯罪預謀;(8)行為人與被害人平時的關係等等。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呈上的關於故意傷害罪的辯論技巧,只有更好地瞭解與故意傷害罪相關的相關法律條文,您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證自己的利益。要是你在這方面遇到了什麼問題的話,可以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專業律師可以為您排憂解難,為您提供相關的信息。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