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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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詐騙3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萬元以上的,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是什麼?

非法提供,就是指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信用卡信息是指在金融機構辦理的可透支消費的銀行卡。綜合來看就是指提供信用卡信息的違反法律法規的罪名。

1、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對象是信用卡資料信息。

2、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3、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為犯罪對象。信用卡信息資料是關於髮卡行代碼、持卡人賬户、密碼等內容的加密電子數據,由髮卡行在髮卡時使用專用設備寫入信用卡磁條中,成為POS機、ATM機等終端機識別合法用户的依據,是行為人實施信用卡偽造犯罪的重要資料,因而,竊取、收買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為屬於偽造型信用卡犯罪的行為。客觀行為方式包括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三種方式。“竊取”是指行為人以自以為祕密的方法取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其方法具有多樣性,可以是窺視,也可以是破解;“收買”是指行為人以有償的方式獲得他人出賣的信用卡信息;“非法提供”是指將通過非法或者合法手段獲取的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資料轉讓他人。立法並未對非法提供行為的有償性作出規定,但基於刑法解釋合理性的要求,無論行為人以無償還是有償的方式將他人信用卡信息轉讓的均應認定為轉讓行為。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竊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資料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法條對本罪的構成沒有規定情節、數額、後果等方面的要求,但並不等於只要實施了本法條規定的行為就一律認定為犯罪。綜合案情分析,行為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應當不認為是犯罪。在相關司法解釋出台之前,我們認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處罰:(1)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

(2)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數量較多的;

(3)竊取、收買、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致使國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

(4)造成其他較重後果的。

如果涉嫌對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資料進行倒賣或者是竊取,這是侵犯了他人的個人隱私權。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資料,很有可能對他人的生活以及個人信息安全造成嚴重的隱患,所以對於這種行為會被進行處罰,如果是金融機構或者銀行的工作人員進行竊取的話,將會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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