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集體傳銷活動罪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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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刑法集體傳銷活動罪怎麼判?

新刑法集體傳銷活動罪怎麼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件中辯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1、只能依據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護,不得捏造事實和歪曲法律。

2、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3、依法只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4、辯護人只有辯護的職責,沒有控訴的義務

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我國的法律制度中沒有集體傳銷活動罪,定罪的時候是按照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的,在傳銷組織中,有很多人也是受脅迫,被迫參與傳銷,這些所謂的傳銷組織中的成員也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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