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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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1、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節嚴重,是指向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團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的;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或者因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三十一條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司法及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税務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泄漏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

2.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提供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

3.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泄漏案情,幫助、指示其隱匿、毀滅、偽造證據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三、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認定

1、行為人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其中內容如屬國家祕密,則又觸犯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屬牽連犯罪,對之應當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2、行為人如果與犯罪分子事先通謀,出於共同故意而在事後幫助的,又會觸犯所實施的犯罪,這時屬牽連犯罪,對之應擇一重罪從重處罰,即所實施的共同犯罪比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處罰重,如走私犯罪,對之則應以共犯論處,反之就應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治罪。

對於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不能向法院分子提供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這是由於此種提供便利的行為一旦被公安機關發現,公安機關就會立案處理此類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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