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緩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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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緩刑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現行法明文規定,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在公安機關偵破案件後,需要按照既定的量刑標準進行處罰的,對於在偵查案件時發現有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現象,也是會受到處罰的,經相關人士申請,可以得到緩刑。具體來説,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緩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嚴重嗎?

(一)行為人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其中內容如屬國家祕密,則又觸犯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屬牽連犯罪,對之應當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二)行為人如果與犯罪分子事先通謀,出於共同故意而在事後幫助的,又會觸犯所實施的犯罪,這時屬牽連犯罪,對之應擇一重罪從重處罰,即所實施的共同犯罪比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處罰重,如走私犯罪,對之則應以共犯論處,反之就應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治罪。

(三)刑法條文

《刑法》第417條規定:“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是指向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團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的;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或者因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四)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年8月6日(三十一)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第417條)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司法及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税務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泄漏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

(二)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提供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

(三)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泄漏案情,幫助、指示其隱匿、毀滅、偽造證據及串供、翻供的;

(四)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以上情形,即應對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三、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緩刑標準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那麼緩刑的適用有什麼條件?

1、適用範圍

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過3年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以及死刑兩個刑度帶之間,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2、對象

其一是緩刑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

其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也就是説,適用緩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經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下,再考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認定其放在社會上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是否執行刑罰。如何準確把握適用,關鍵在於怎樣來認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班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一般都是有職權的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是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對於滿足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緩刑標準的規定的,可以判處緩刑。根據緩刑的使用範圍,那些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都是有可能得到緩刑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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