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瀆職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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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瀆職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瀆職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瀆職罪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司法及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税務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錢物、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幫助、示意犯罪分子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刑事案件作出判決的時間是多久?

(一)審查期限

人民法院對於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對於人民檢察院建議按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三日內審查完畢。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

(二)公訴案件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自訴案件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四)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審理期限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五)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案件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實際上,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和瀆職罪之間根本就沒有任何的關係,這兩種犯罪行為在表現形式上,犯罪心態上都有很大的差別。瀆職可能是工作人員認為事不關己,高高掛起,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的原因是害怕自己被敗漏或和犯罪分子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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