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一、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立案標準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泄漏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

2、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提供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

3、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泄漏案情,幫助、指示其隱匿、毀滅、偽造證據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以上情形,即應對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認定的依據是什麼

1、本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2、行為人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其中內容如屬國家祕密,則又觸犯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屬牽連犯罪,對之應當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3、行為人如果與犯罪分子事先通謀,出於共同故意而在事後幫助的,又會觸犯所實施的犯罪,這時屬牽連犯罪,對之應擇一重罪從重處罰,即所實施的共同犯罪比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處罰重,如走私犯罪,對之則應以共犯論處,反之就應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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