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於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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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對於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罪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於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於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罪的最新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三百零六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二、本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複雜客體。本罪妨礙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指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司法機關的民事訴訟活動、行政訴訟活動不能成為本罪的客體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及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員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及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15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為刑事訴訟與民事、行政訴訟性質不同,同是妨害證據行為妨礙訴訟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妨礙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活動的,不能直接以本罪論處,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反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所謂證據,指刑事訴訟法第42條所稱的證據,即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當事人,是指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1項所稱之當事人,即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條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其他刑事訴訟參與人,以及刑事案件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所謂辯護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依法為其行使辯護權的人,即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所謂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袒護親友、挾私報復、貪利圖財等,但是不同的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代理人毀滅證據的行為是需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來進行判決處理,但在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認定時,還需要對上述不同的構成要件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在相關構成要件成立的情況下才可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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