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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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第四十七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司法解釋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的;

(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五)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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