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的構成要素是什麼 - 有哪些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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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的構成要素是什麼,有哪些處理方式?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不清楚貪污罪的構成要素及處理。雖然我國法律中對貪污罪的構成要素及處理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徵大家可能還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貪污罪的構成要素及處理作一個簡要的闡述。

貪污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務的行為。

一、本罪的構成要素: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同時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公務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所有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務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4.本最的主觀方面必須是處於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務的犯罪目的。

二、貪污罪的處理

根據刑法第383條的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應當根據貪污的數額大小和其他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1.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個人貪污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3.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髒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000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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