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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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貪污罪作為一種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主要表現為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公職人員等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這種行為造成許多不良的影響,破壞社會風氣,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那麼,貪污罪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貪污罪的認定是什麼?本站為您解答?

一、貪污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貪污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貪污罪既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又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其中前者是本罪的主要客體。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產。

根據刑法第91條的規定,公共財產是指:

(1)國有財產;

(2)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3)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專項資金的財產。此外,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首先,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職範圍內的權利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經手、管理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不是指利用因工作關係熟悉作案環境、憑工作人員身份便於進出某些單位,較易接近作案目標或對象等與職務無關的方便條件。例如,會計利用與出納一起工作的便利,趁機配製了出納所管的保險櫃的鑰匙,將保險櫃中的現金盜走,就不屬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公款的行為,而是屬於盜竊行為。

其次,貪污的手段包括侵吞、竊取、騙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所謂侵吞,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自己主管、經手、管理的公共財物非法佔為己有,主要表現為應上交而隱瞞不交,應支付而不支付,收款不入帳,擅自贈與他人或非法轉賣等。所謂竊取,又稱監守自盜,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祕密方式將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財物佔為己有。例如,倉庫保管員將自己管理的公共財物祕密拿回家而不登記。所謂騙取,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例如採購人員多報差旅費或謊報有關開支,騙取公款。至於其他手段,如利用職權,巧立名目,在少數幾個領導人之中私分公款、公物。

此外,根據刑法第394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在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具體包括兩類人員:一類是國家工作人員;另一類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並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間接故意或過失不構成此罪。

二、貪污罪的認定

1.貪污罪與一般貪污行為的界限。根據刑法第383條的規定,個人貪污5000元以上的,構成犯罪;貪污不滿5000元的,一般不構成犯罪,情節較重的,才構成犯罪。可見貪污罪與一般貪污行為的界限在於兩個因素:一是貪污的數額是否達到5000元,二是其他情節是否嚴重。

2.貪污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侵佔罪的界限貪污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竊取、騙取、侵佔三種行為方式。貪污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侵佔罪的區別表現為:

(1)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盜竊罪、詐騙罪、侵佔罪的客體是簡單客體,盜竊罪、詐騙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侵佔罪的對象是保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觀方面不同,貪污罪的竊取、騙取、侵佔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的;而盜竊罪、詐騙罪、侵佔罪的行為則與職務行為無關。

(3)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而盜竊罪、詐騙罪、侵佔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3.貪污罪與職務侵佔罪的界限 二者在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基本相同。其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既包括非國有公司、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也包括國有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2)犯罪客體與對象不同。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的所有權,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職務侵佔罪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單位財物的所有權,對象是單位財物,既可以是公共財物,也可以是非公有財物。

三、本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383條的規定,個人貪污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個人貪污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個人貪污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在5千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有悔罪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此外,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應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本文介紹了貪污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貪污罪的認定以及貪污罪的處罰。作為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貪污罪的處罰也比較嚴厲,希望能運用法律的手段嚴懲犯罪分子更是一種警示作用。具體案件可向專業法律機構諮詢。本站可提供相關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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