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的定義是怎樣的 - 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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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的定義是怎樣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經常從新聞報道上面知曉貪污罪,這往往是由國家工作人員所犯之罪,那麼大傢俱體知道貪污罪的定義是怎樣的嗎?其構成要件又有哪些內容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貪污罪的定義是怎樣的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二、貪污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本罪的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貪污罪既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又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其中前者是本罪的主要客體。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產。

根據刑法第91條的規定,公共財產是指:

(1)國有財產;

(2)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3)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專項資金的財產。此外,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首先,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職範圍內的權利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經手、管理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不是指利用因工作關係熟悉作案環境、憑工作人員身份便於進出某些單位,較易接近作案目標或對象等與職務無關的方便條件。例如,會計利用與出納一起工作的便利,趁機配製了出納所管的保險櫃的鑰匙,將保險櫃中的現金盜走,就不屬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公款的行為,而是屬於盜竊行為。

其次,貪污的手段包括侵吞、竊取、騙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所謂侵吞,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自己主管、經手、管理的公共財物非法佔為己有,主要表現為應上交而隱瞞不交,應支付而不支付,收款不入帳,擅自贈與他人或非法轉賣等。所謂竊取,又稱監守自盜,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祕密方式將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財物佔為己有。例如,倉庫保管員將自己管理的公共財物祕密拿回家而不登記。所謂騙取,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例如採購人員多報差旅費或謊報有關開支,騙取公款。至於其他手段,如利用職權,巧立名目,在少數幾個領導人之中私分公款、公物。

此外,根據刑法第394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在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具體包括兩類人員:一類是國家工作人員;另一類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並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間接故意或過失不構成此罪。

經過以上內容的介紹,我們知道貪污罪是什麼意思,而具體的構成要件又有哪些內容。貪污犯罪會對國家、集體的利益帶來損害,法律規定此罪的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和從事公務的人員,同時也規定了較為嚴格的處罰。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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