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總則犯罪未遂是怎麼處罰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5W

一、刑法總則犯罪未遂是怎麼處罰的?

刑法總則犯罪未遂是怎麼處罰的?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首先,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其次,由於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於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三,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

對於未遂犯的處罰原則問題,應當注意兩個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處罰為參照,二是適當從寬處罰,即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犯罪未遂的類型有哪些?

1、未終了未遂和終了未遂

以犯罪實行行為是否已經實行終了為標準,犯罪未遂可分為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未實行終了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着手實施具體犯罪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在犯罪實行行為實施終了之前,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繼續實施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態。

實行終了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將具體犯罪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實施完畢後,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刑法規定作為既遂要件的犯罪結果的犯罪停止形態。

就離犯罪既遂的時空距離來看,實行終了未遂要比實行未了未遂離犯罪既遂較近,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在量刑時應有所區別。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以行為的實行客觀上能否構成犯罪既遂為標準,犯罪未遂可分為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並且這一行為實際上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態。

不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但由於其行為的性質,致使其行為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態。

在不能犯未遂中,行為人對其行為的性質存在錯誤認識,即實際上不能完成犯罪而行為人卻認為可以完成犯罪。這種認識錯誤就是成立犯罪未遂之“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犯未遂還可繼續分為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對象不能犯未遂。所謂工具不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由於對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存在錯誤認識而未能完成犯罪導致的未遂。

一般認為,就實際造成犯罪結果的可能性上來講,能犯未遂的可能性要比不能犯未遂大,因而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因而在量刑應有所區別。

犯罪未遂一般是發生在犯罪行為的實施階段,即在犯罪預備完成之後,所以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不能同時出現,而由於犯罪未遂是因為出現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使得犯罪行為不能繼續進行的,而不是犯罪嫌疑人主動中止犯罪行為的,所以就不能免除處罰。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