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隱私的保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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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隱私的保護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在1997年通過的,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和進步,刑法的罪名及規定已經不能與時俱進了,所以有了刑法修正案這樣一種做法,信息時代的到來使得人們之間的聯繫越來越便利,但是人和人之間的信息也越來越沒有安全感,因此隱私權的保護就逐步被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重視,因此在刑法修正案九隱私的保護就凸顯出來了,具體是怎樣規定的?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一、刑法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盜竊罪】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三大變化

1、變化一:不需特殊身份 皆可被追刑責 《刑法》第253條原條文規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但隨着社會的發展進步,網絡購物、支付平台的興起,公民在網上實名註冊並提供個人詳細信息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從而使這些單位輕易地獲得了公民個人信息,也由此導致個人信息泄露嚴重,急需法律嚴加規制。“修九”第17條將上述兩罪名的犯罪主體擴大為一般主體及單位,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個人及任何單位均可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起到了很好的震懾作用。 

2、變化二:獲取方式不限 彌補追責空白 根據《刑法》原條文規定,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僅就個人或單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兩種途徑獲取信息的方式進行規制。對於通過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以外的其他方式合法地獲得公民個人信息後,又將該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給他人的行為,現行刑法並沒有相關處罰的規定。“修九”恰好彌補了這一空白點,擴大了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打擊範圍。 

3、變化三:最高刑提至7年 加大處罰力度 對於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處罰,《刑法》原條文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也就是説,修改前凡是構成此罪的最高刑期為三年。而“修九”則把最高刑期提高至七年,同時明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從中可見立法機關大大加強了對此罪的打擊力度。

經過上面對於刑法修正案九隱私保護的介紹可以看出國家立志對於隱私權保護的重視,特別是對於可以運用自己職務之便來侵害他人隱私權的羣體,他們不僅是喪失了自己的職業道德,更是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勢必要受到法律的嚴懲,希望上面的內容可以幫助到大家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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