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挪用公款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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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挪用公款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刑法主要是為了懲罰犯罪,隨着時代的變遷,刑法也不斷頒佈修正案來滿足時代發展的要求,但是對於已經完善不需要修改的條文就沒有再做修改,挪用公款是有職位上要求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他們職務關係將資金用到其他地方,他與貪污罪有一定的相同之處。那刑法修正案九挪用公款罪有什麼規定,有沒有修改,本站的小編來告訴你。

一、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裏所説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

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384條)

(一)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進行非法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 挪用公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三)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00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挪用公款罪有沒有進行修改,答案是否定的。只是修改了與之很容易混淆的貪污罪,只要區分了此罪與彼罪,就能很好的把握挪用公款罪。刑法修正案是嚴格按照現在社會對刑法的要求和刑法在其中的作用來進行修改,是對社會良好的適應過程,現在施行的挪用公款罪的相關的概念、適用條件都很明晰,故不會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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