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緩刑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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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緩刑有哪些規定

刑法的制定和實施的目的是懲治犯罪,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以及國家的安全、利益。刑法對於犯罪人員不僅是定罪,重要的還在於量刑。通過具有國家強制力保障的量刑,才能夠懲治犯罪人員。但是,我國法律也是具有寬鬆性的,讓犯罪人員改過自新也是法律的追求。對此,我國法律規定了緩刑的制度,接下來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刑法修正案九緩刑的相關規定。

一、什麼是緩刑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拘役,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另: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為“死緩”,是收監,注意區分。

二、刑法修正案九緩刑有哪些規定

1、將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2、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3、將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修改為: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通過本站小編的介紹,我們可以得知,我國緩刑的適用對象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的犯罪人員,除此之外,還需要在確定犯罪人員悔過自新以及沒有危害性的前提下實行。我國刑法修正案九緩刑作出了一些修改,主要包括死緩以及貪污罪等的一些規定。在這裏,需要我們注意的是,累犯以及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據我國法律規定,是不適用緩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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